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加强我省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引领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通过4至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规范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深化政务公开,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行政责任,健全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和全体公务员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丰富和规范政务公开内容,科学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务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完善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及时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同时,依托“信用湖北”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六)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探索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实行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八)构建多方参与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群众评议机制,广泛开展网上评价,接受群众对政务诚信的评议。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九)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事项,依法依规采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务员局、人行武汉分行;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十)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建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省与市州县的沟通联系机制,制定和实施我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全覆盖、清存量、防增量、抓惩戒、严整改、督落实”的专项治理要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逐步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有效监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推动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活动,加大对政府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总结推广政务诚信建设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建设引领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会同省目标办、省综治办将各地各部门实施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综治目标考核项目,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考评,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目标办、省综治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01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