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be365首页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切实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维护交通运输行业稳定。
be365首页
2015年5月12日
be365首页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交通运输系统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和省、市信访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来访登记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所有来访,应进行登记。信访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听取反映情况,准确做好记录,认真填写《信访事项来访登记表》(附件1)。登记事项为:来访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重访、越级访原因和理由;初步处理意见,包括接谈情况、报送领导情况、是否受理、转交责任部门情况等。
(二)来访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诉求。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信访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来访人诉求,并请来访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二、受理和告知
(一)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门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2.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涉及的维权诉求。
3.对交通运输部门的法规和政策咨询。
4.对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5.来访人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责任单位处理意见,要求复查(复核)的。
6.对相关单位已经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以及相关单位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7.其他依法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下列情形不予(再)受理:
1.未逐级走访的。
(1)应当但未经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的形式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3)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引导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1)对已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3)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再重新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3.涉法涉诉的。
(1)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2)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三)下列情形予以口头告知:
1.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市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的,口头告知来访人耐心等待审核把关结果。
2.对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口头告知,不予支持。
(四)信访接待人应及时将来访登记情况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附件2),并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附件3)或《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附件4、附件5)。能够当场答复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再)受理告知书》。
(五)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单位受理承办,被指定单位不得推诿。
(六)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应积极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对越级上访或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讲明政策,告知其有权受理的部门。
三、办理和答复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渠道畅通,接待热情,受理及时,处理恰当,答复规范,程序合法”的工作要求,以“事要解决”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热情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明确责任领导和办理人员,认真研究,妥善办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件6),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附件7)。
(三)对信访人不服责任单位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应予以受理,出具《信访事项申请复查(核)受理告知书》(附件8、附件9),并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核)意见书》(附件10、附件11)。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核)意见书》应及时送达信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请信访人签署意见。信访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并由在场的第三方签字证明。
(五)联入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等及时录入系统。
(六)重大信访事项的听证,按照《湖北省信访听证办法》办理。
四、办结和督办
(一)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形成办结报告(附件12)并附办结材料一并上报市局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应对办结报告进行审核,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法规和政策适用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把关,交局办公室上报市信访局。重大事项需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交办、督办工作。对于承办科室和办理单位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信访事项,不向信访人送达办理意见书,不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有权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1.信访事项来访登记表
2.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7.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8.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9.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10.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11.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2.信访事项办结报告
be365首页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1
信访事项来访登记表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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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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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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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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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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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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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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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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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访、
越级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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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办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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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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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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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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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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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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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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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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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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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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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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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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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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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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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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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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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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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转送 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该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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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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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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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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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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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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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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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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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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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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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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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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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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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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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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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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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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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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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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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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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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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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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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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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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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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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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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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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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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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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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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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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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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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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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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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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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 类情况。请向 提出。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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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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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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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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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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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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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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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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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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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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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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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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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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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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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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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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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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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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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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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理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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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再受理的第
类情况。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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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理的三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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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四、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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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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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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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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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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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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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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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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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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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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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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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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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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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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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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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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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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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 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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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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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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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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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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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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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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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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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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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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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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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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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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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访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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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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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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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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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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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于 年 月 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 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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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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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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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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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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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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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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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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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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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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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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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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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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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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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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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的
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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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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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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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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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受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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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对 年 月 日收到的 (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
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复查申请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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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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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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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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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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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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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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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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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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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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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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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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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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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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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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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复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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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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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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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的
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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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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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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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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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受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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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对 年 月 日收到的 (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核,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
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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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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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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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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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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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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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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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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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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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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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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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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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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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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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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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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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此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 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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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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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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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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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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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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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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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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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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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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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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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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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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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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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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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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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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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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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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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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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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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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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号(办理单位文号) 签发人:×××(领导签名)
关于×××(信访人)反映××(事由)
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
×××(承办单位名称)
上级交办文号及简要办理情况(包括交办文号、相关领导批示及简要办理工作情况等)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常住地以及历次上访情况)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逐条列出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
三、调查情况
(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逐项进行调查,包括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调查结果等)
四、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性质进行定性,并对处理意见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详细的引用或说明)
五、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包括处理意见是否已经落实到位、与信访人见面沟通情况、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案结事未了原因以及稳控措施等)
附件:1.《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2.信访人意见及签字情况
3.其他必要附件(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办理单位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