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职工人数:
公司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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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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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公司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目标;
(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或职业危害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内容。
第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六条 工会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每年安排不少于 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司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和使用。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检查验收工作,有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认真落实。
第九条 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每年定期开展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十条 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
(一) 岗位 津贴,发放标准 ;
(二) 岗位 津贴,发放标准 ;
(三) 岗位 津贴,发放标准 ;
……………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如实报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同级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不因此降低当事人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公司提出解决建议和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公司及时研究答复;若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公司因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支付,其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书面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集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功,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若同意续订的,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公司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再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同级总工会。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按第十八条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公 司(盖章): 工 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